青岛杭州货运公司虚开发票1555份,获三年刑期
杭州货运公司新闻内容提示:自2004年9月开始,青岛某国际货运公司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975份,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宋某、赵某(女)等中间人介绍,向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1000多户企业大肆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555份,虚开发票金额达9555.6万元,已抵扣增值税668.9万元,已造成国家税款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年2月,王某(在逃)冒用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这家国际货运公司有限公司,后来因为债务关系,王某于2007年 8月将公司转手给了范某。范某预谋通过该公司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这种方式赚钱,他用钱某的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发票领购人变更登记,指使钱某到税务机关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每领一次发票付给钱某500元提成。
范某则以每张发票收取开票金额5% 至8% 开票费的方式出售发票。同年9月,范某和常某又商量着共同出售发票,常某按每张发票开票金额10% 至15% 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然后按照一定比例与范某分成。
2009年6月,范某等3人被警方抓获 。审讯中,范某和常某却主动供述了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事实。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王某则在逃。范某归案后主动交出非法所得17万元。2009年 11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对范某等3人提起公诉。近日,青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范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常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钱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p#分页标题#e# 随着中国现代货运公司业的高速发展,同时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金税工程”的开展工作,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可能逐渐被遏制,但与增值税发票具有同样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却未纳入“金税工程”进行管理。检察官认为,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虽然是一个重要手段,然而从管理入手,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把抵扣关,才是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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