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物流公司运输业行车事故统计通知
杭州物流公司新闻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物流公司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p#分页标题#e#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交运1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路况:指事故发生地点道路状况,如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普通城市道路、公交专用道,是否在高架桥、高速路、低等级公路、长下坡、急弯、险路等路段,是否有道路施工或雨雪冰冻等。
二、运行线路、线路类别、车站等级针对客运班线车辆,其他车辆可不填写上述内容。其中线路类别填报内容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旅游、包车。
三、对于轨道交通车辆事故,路况、资质等级、车站等级、车牌号、车辆型号、营运证号、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栏目可不填。
四、表中车型填报内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公共汽电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等。
五、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中应注明外籍人员的死亡人数,并在“事故概况”栏中注明各死亡外籍人员的国籍。
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初步判断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应在事故概况中予以说明。
七、事故初步原因可根据情况填报超载、超速、驾驶员操作不当、疲劳驾驶、机械故障、爆胎、天气原因等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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