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的一封信关于电动车托运惊动全国
杭州市民的一封信关于电动车托运惊动全国。杭州市民潘洪斌的一封信,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使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一项地方法规的修改,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这项法规,正是杭州市施行多年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是潘洪斌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而作出决定,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风起于青萍之末。2015年10月10日9时54分,市民潘洪斌骑着一辆车牌号为“南浔C2”开头的电动自行车,途径环城北路莫干山路口时,被拱墅区交警大队民警以“实施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为由,将电动自行车扣留。交警部门的法规依据是《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
潘洪斌不服,随后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交警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本人并未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交警没有明确告知“其他非机动车”的种类、范围、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交警部门依据地方法规,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扣车处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度。潘洪斌为此向法院要求,认定拱墅交警扣留非机动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返还被扣留的非机动车,承担因自己的非机动车被扣留所产生的误工费。
杭州市民潘洪斌这场官司,打得很难。杭州市民电动自行车被执法部门扣留的事,肯定不只出现在潘洪斌一个人身上,但潘洪斌屡败屡诉、直至诉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他想要的已经不只是一辆电动自行车,杭州电瓶车托运而是法治社会的健康秩序。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市民的个人诉求、把这个个案当成可能存在立法问题的“普遍案例”,继而举一反三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这个“惊动”的姿势也是非常较真的。它告诉整个社会这样一个简单、清晰的道理: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公平的标准,没有官方公民的区别;只有是对是错的界定,没有法治权利的倾斜。
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行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不能骑行的路段,然后被交警罚了、扣了,这在很多地方、甚至在很多地方的旁观者眼里,余杭电动车托运简直属于“屁大点事儿”。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规定,这在市民潘洪斌眼里是杭州市的法规本身就是违法的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看来,是事关重大、不可不察的事。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看来,是必须举一反三、全面审查的事。它最后告诉社会,立法无小事,执法是大事。哪一个环节不较真,都有可能伤害社会,伤害公民的权利。